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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号(以下简称《办法》号),涉及闲置土地包括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闲置土地。
根据《办法》,闲置土地的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清理场地,完善开工相关手续,启动开发建设。政府可以收回已完善为建设用地2年的闲置土地。
如果认定土地闲置满一年,《办法》明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三个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即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地价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地价的,按划拨地价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没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办法》指出,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为开工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导致的开工延迟。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有五种处置方式,并完善了建设用地程序,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等。但明确了采用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方式进行处置时,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经用地单位申请,《办法》提出可临时用作停车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地、广场的建设和维护。